齊之以刑 民免而無恥
齊之以禮 有恥且格
教育部今天公布了一個禁令 ,通令各級學校禁止師生戀之情事發生。以今天的奇摩新聞為例:
為了避免逾越師生份際的事情一再發生,教育部明令禁止師生戀。教育部長吳清基表示,基於專業倫理,老師與學生不宜發展親密關係。
吳清基強調:「 教育部的立場,針對師生戀不僅是不鼓勵而且是絕對禁止。」
談論「師生戀」之前,要先釐清一個問題:所指涉的學生必須是達到法定成年,具有足夠成熟的身心之前提,才納入我們以下要討論的範圍。日前媒體披露許多教練、體育老師,和國中生、或國小高年級學生發生的感情事件,那些孩子還不具有足夠心智來決定情感的依止,所以不在底下的討論範圍。
關於師生之間的情感問題,相信多數人都同意其中確實有存在著某些權力關係不平衡的問題,教師擁有著決定分數的權力、擁有著法律賦予位置,讓他可以的在學生面前展現自己的風采,難免容易美化或讓學生產生了某些錯覺,誤導了學生對老師真正特質的了解。因而相當比例的社會大眾,乃至於教師本身都能體認,師生戀是需要有所保留,避免這樣的互動關係中,衍生了許多體制中的不公平或不對等的問題。
但是正如許多團體、公司、各種單位裡面的成員一樣,也有著各種位階、權力關係,我們沒有聽說政府下了一個命令去禁止公司的主管與部屬之間的友誼或婚嫁,成年的學生和老師之間相互接觸、進而了解,最後發展出情誼而成為美滿的眷屬,這樣的例子古今中外比比皆是,成年的男女,兩情相悅,違犯了誰?像楊振寧和翁帆,兩人的年紀還差了54歲,一個82另一個28,這樣的師生戀,可以說是吳清基部長所絕對禁止的,但是卻是行走在國際最高的殿堂上,通行無阻,受到許多人的歌頌。
本文並無意去探究師生戀到底合不合宜,我自己是有相當保留的。但是我卻對於教育部動不動下命令去要求各級學校不能這個、不能那個的行為,感到不以為然。譬如之前的通令,晚上十點前,老師不能拒接家長電話。我曾經寫過文章批評,我說: 多數老師是很樂意和家長交換意見,透過良性的溝通 常常可以對學生 對教學帶來很大的益處,但是 現在教育部硬把下班後,原本是親師自然的互動 弄成法制化,宣告這是家長的權益的結果,教師的工時立刻提高到爆肝一族的領頭羊。
之前教育部也下了許多被批評為「管太多」的命令,譬如:規定學校只能考幾次模擬考、規定畢業典禮不要綜藝化、規定補習班不能收六歲以下的兒童、規定考完試不能有溫書假---這些立意應該都是良善的,但是最後多半都是在被罵後不了了之,徒損了教育部的威信。俗話說「法令茲彰盜賊多有」,規定的越是繁瑣,就表示把大家當成沒有自制力的小孩一樣,大家反而不必有什麼道德良知來自我決定。譬如公車上如果規定:遇到六十五歲或懷孕七個月以上或四歲以下孩童,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到四十五歲之間的健康國民,都應讓座。這些規定,好像告訴我們,什麼樣的人才需要讓座給他,什麼樣的人才需要讓座給別人,這樣的規定,是把每個人的情操都給踐踏了,也容易阻擾了某些例外的需要。人的判斷力、人與人之間的情感,都被法律給規範了,那真是收之桑榆失之東隅啊。
孔子說: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為政者制定施政條文,令民遵行。民眾如有不遵者,則「齊之以刑」,民眾為苟免刑罰,乃服從政令,然非心服。刑罰稍弛,民則犯法,而不以為羞恥,是為無恥。但是若能 以道德導民, 以禮來教化人民。如此, 人民以犯罪為恥,而且誠心來歸,擁護政府。
兩千多年前的先知之語,至今聽來還是挺清新的,也挺有用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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