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律的目的 不在於管理人民

而在於節制國家機器的權力

 

 

 

不管是洪仲丘事件 還是324行政院驅離行動

之所以引起發民眾的質疑與不滿聲音

其原因在於 它們都牽涉到

國家機器是否有使用過當的疑慮

 

軍警是法律授權可以合法使用武器的單位

在必要的時候 這些武器與制度可以發揮強大的力量

來對抗不法份子 以維護社會國家的安定與安全

但是 也因為這樣的設備和權力

隨時可能發生逾越權限的行為

所以必須加以嚴格的規範和限制

才不會導致 人民出錢出力

最後卻自找苦吃 自掘墳墓

 

長期來 古今中外

獨裁政權總是利用軍警情治單位來打擊異己

因此 對於權力的節制和限制的討論很多

對於 上級的命令 下級是否一定得要遵守

也有諸多的討論

 

我們知道軍人以服從為天職

上級指示我應該要殺敵 我能不殺敵嗎

遵守長官的命令 我會犯法嗎

 

據說柏林圍牆1990年6月倒塌前

一名東德人翻牆逃往西德 被東德哨兵槍殺

成為最後一名翻牆死難者

東德垮台後,審判該哨兵

他以服從命令為由辯護

法官說:開槍是服從命令,可以諒解

但打不準是你自己可以做到的

於是判他有罪!

 

我又想起多年前有個新聞

台南市長施治明曾要求他的下屬

建設課課長對於某個開發案放水

這個課長可能並不認同

但是迫於長官的要求 只好放水

後來被起訴時 他拿出長官的便條證明

他只是依照長官的指示執行 罪不在他

但是 這個課長最後還是被判了刑

原因是「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觸犯刑法第131條

 

從上面兩個例子都認同了訪友小狗的論點

認為 長官的命令固然不對

下屬仍然有不遵從的責任和權力

因此 不應該把所有的罪過都推給長官

 

這一點 我也認同

但是 裡面卻還有幾個地方需要澄清

 

第一、命令的壓迫性

不管是公務員的長官

還是軍警憲的上級

都擁有了法律的合法授權和各項獎懲的決定權

因此 在關鍵的情境下

那股壓迫的能量其實很強大

除非是殺人放火那麼明顯的偏謬命令

否則 要這些下屬來分辨 來反抗 來自主

其實並沒有想像中容易

 

第二、慣性的力量

我當然知道 第一線人員應該要負起相當責任

不能把過錯都推給了上級的命令

但是 平時服從慣了的軍警人員

養成遵從長官指示的模式

要在不同的情境做出抗命的決定

   並不容易

 

第三 決策者應該善盡周延考量之責

  任何一個行動本來就是要分工

  不同的角色 負責不同的任務

  身為決策者 尤其需要考慮各種可能變化

  事先做好規劃和必要的應變和提醒

  譬如 驅離和平抗議的學生 最高原則是什麼

  要不要柔性勸離?

  如果沒有反抗的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

  如果遇到抵抗時 應該如何處理

  這些都應該都是決策者的基本任務

  如果沒有指導原則

  放任握有武器的基層員警自己決定自己負責

  這絕對是高層人員要負最大責任

 

第四 決策者要更有擔當的氣魄

  即使決策者已經明確的提醒和要求

  結果第一線的基層人員 基於種種原因

  仍然發生有逾越 不法的狀況時

  那些基層員工固然需要承擔責任

  但是決策者 仍需要承擔他在規劃活動時

  對於所屬的人員是否有足夠執行能力的研判錯誤的責任

  不能推諉說 我已經要求了 是他們執行不力

  然後置身事外 罪過都是別人

 

這也是為什麼長官領的薪水比較多

受到的尊崇比較高的原因

 

他 必須要考量更多 承擔更多

要面對更多的批判和後果責任

 

以上 是針對好友留言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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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齊思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